原告陈女士与被告赵先生于202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日渐冷淡。为挽回婚姻关系,2022年7月,赵先生自愿将婚前由父母赠与自己的个人房产,拿出50%产权份额赠与陈女士,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且完成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可此举并未修复夫妻感情,双方矛盾依旧无法调和,最终于2024年5月正式分居。后陈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因赵先生身体原因导致婚姻无法维系,自身生育权受损,要求按照房产市场价值的50%分割案涉房屋。赵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案涉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陈女士对房产无任何出资贡献,当初加名只是为了维系婚姻,并非无偿赠与,还主张陈女士存在言语冷暴力等过错,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自己所有,无需向陈女士支付任何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产原系赵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后通过赠与加名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关于财产来源,房产原始取得及变更前增值部分与陈女士无直接关联;婚姻存续时长方面,二人结婚3年后分居,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关于过错,陈女士主张的生育权损失未提交充分医学证据佐证,不符合法定重大过错情形,赵先生主张的陈女士过错也未达到影响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