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
①、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产权人有未成年人的:须提供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户口本(若未成年人年满16 周岁,还须额外提供身份证)。买卖合同上,未成年人由父母双方代签字,过户时须父母双方带好本人身份证到场。
②、若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公章、法人章。
2.产权证明:
①、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原件。
②、若产证为2006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发放的绿色产证,需同时提供纸质密码条。
3.其他补充材料:
①、若房屋有未结清贷款,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抵押注销材料,包括他项权利证原件、银行盖章的注销申请书、委托书、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结清证明等。
②、若为组合贷款,还需提供公积金/置业担保公司的贷款注销申请书及委托书。
③、若房屋为售后公房,需提供买进时的白皮合同、《表六:公有住房价格计算表》、专用票据、建设银行结款单。
④、若为动迁安置房,需提供动迁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应单。
二、买方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
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①未成年子女提供出生证、户口簿(若未成年子女年满 16 周岁,还须额外提供身份证)。
②未成年子女为外籍身份的,除了提供出生证明外,还须提供护照原件及翻译件。
③配偶若为外籍身份的,须提供护照原件及翻译件。
2.婚姻状况证明:
购房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异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档案调阅章的离婚协议。
③、法院办理离婚的,提供法院调解书或加盖生效章的法院判决书,或多次判决直至终审判决的所有法院判决书。
④、有多次婚史的,提供所有婚史的记录证明。
⑤、丧偶的,本人户口本婚姻状况一栏应为 "丧偶",若未更改的,可至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更改并加盖更正章。
3.户籍证明:购房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原件(若有续本还须提供续本全本原件)。
4. 非沪籍大陆居民:非沪籍大陆居民外环内购房须额外提供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3年的社保或个税的正常缴纳证明原件,补缴不计入正常缴纳(合同签订当月不计算入内)。
5. 境外居民购房所需的额外材料:
①、港澳台居民,提供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1年的本市劳动合同原件、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1年的个税或社保的缴纳证明原件、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原件。
②、外国籍居民,提供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1年的本市劳动合同原件、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1年的个税或社保的缴纳证明原件、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原件、外国人居留许可(工作类)原件。
③、在沪工作的华侨,提供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1年的本市劳动合同原件、至购房之日已连续满1年的个税或社保的缴纳证明原件、境外个人购房承诺书原件、《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原件、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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