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是退休教师,老伴早年去世,甲名下有一套房屋价值人民币400万元。
甲有三个儿子乙丙丁,但其最爱的还是乙,乙也非常孝顺甲。
甲于是自书遗嘱,在其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屋交由乙一人继承!
两年之后,甲病故,在处理好甲丧事后,丙丁提出与乙平分甲的这套房屋。
乙拿出甲的自书遗嘱,要求由其一人继承。
因为丙丁对该份遗嘱不认可,乙委托笔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套房屋。
二、诉讼策略
首先,向法院提供甲生前自书的遗嘱,以及甲书写遗嘱时的录像视频,以证明该份遗嘱形式合法,且是甲真实的意思表示。
其次,向法院提供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明,以证明甲生前是该套房屋唯一的权利人,其有权处置该套房屋。
再次,向法院提供乙为甲治病就医以及平时照顾甲的视频资料,以证明乙照顾甲无微不至。
最后,针对丙丁怀疑该自书遗嘱签名的真实性,并申请笔迹鉴定,告知法院应该由丙丁预缴鉴定费,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法院判决
首先,甲系退休教师,该套房屋在其一人名下,其有权处置该套房屋,且甲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故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从乙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乙对甲照顾有加,可以印证该自书遗嘱的可信性。
再次,丙丁虽对该自书遗嘱中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或没有提供笔迹样本,或没有按时垫付鉴定费用,应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最后,法院认定,甲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判令该套房屋归乙一人所有。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马庆勇律师
专业领域:合同、房产、劳动、知识产权等民商事诉讼,法律顾问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
联系电话:158009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