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系夫妻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关爱、互相尊重的真挚情感,也是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但本案的男主角信誓旦旦,只要房子加上名字,就好好过日子。女主角信以为真,为了相守一生,在房产证上加了对方名字。名字刚加上,婚姻立刻宣告结束。
案号:(2024)冀0104民初10116号
案情描述:
2018年4月24日,原告柴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登记结婚。原告柴某在婚前购买了2处房产,并于2019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22年,被告王某明确承诺只要在案涉房屋上加其名字就不再提离婚,原告柴某为了好好过日子,将名下涉案房产的50%份额赠与被告王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不到一个月即2022年10月18日,被告王某起诉离婚,随后又撤诉。2023年9月4日,被告王某再次起诉离婚。
原告柴某认为被告王某以得到涉案房子50%产权就不离婚为由,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赠与行为,现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
原告是为了双方能够共同生活、被告不再提离婚即附条件前提下将案涉房产50%份额赠与被告。遂判决:一、撤销原告柴某对被告王某涉案房产50%份额的赠与;二、被告王某配合原告柴某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原告柴某名下。
1.关于原告已赠送被告涉案房产并完成变更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答: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原告提交了双方谈话录音:“被告表示只要在房产证上加个名字就不离了,不加就离婚”;又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原告表示房子可以加名字,离婚就不行,我要和你在一起。”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将案涉房产50%份额赠与被告所附条件是双方能够共同生活、被告不再提离婚。但被告多次提起离婚,原告所附条件已经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撤销对被告案涉房产份额的赠与。
2.关于原告主张是否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答:没有超过。
被告在案涉房产过户刚满一个月,即2022年10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感情生活有所缓和,又于2023年1月撤回起诉。现本案被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于2023年9月再次起诉离婚,应以被告第二次提起离婚来计算原告撤销权行使期限,而原告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间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