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婚内买的房子,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瞒着自己偷偷抵押给银行贷款,不知情的另一半能否主张抵押无效、撤销登记?
基本案情
李某与孟某2006年结婚,2015年婚内购买一套住房,登记在孟某个人名下。
2022年,孟某为贷款,瞒着妻子李某,用这套房子向甲银行申请抵押,签订了借款合同与最高额抵押合同,银行放款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得知后,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孟某无权处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为由,将银行与孟某告上法庭,要求:1. 确认抵押合同无效;2. 撤销房屋抵押登记。
庭审中,孟某认可原告诉请;银行则主张,已审核孟某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房产证等材料,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法院裁判
一、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案涉房屋虽是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孟某属于无权处分。
但依据司法解释:仅以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法、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因此抵押合同有效。
二、银行已尽审查义务,构成善意取得
1. 物权公示信赖:房屋登记在孟某一人名下,不动产以登记为准,银行有理由相信其为单独权利人。
2. 已尽审慎核查:银行发现征信显示“未婚”与孟某所称“离异”不符后,进一步要求补充离婚材料,对形式完备的文件产生合理信赖,无重大过失。
3. 银行足额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完全符合善意取得三要件。
最终,一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很多人以为:“房子是夫妻共同的,他偷偷抵押,当然无效。”但本案明确:
✅无权处分≠合同无效
✅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优先保护
1.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房产,另一方不能以“不知情”对抗善意银行。
2. 抵押权善意取得三要件:善意+合理对价+依法登记。
3. 不知情配偶的救济方式:另行起诉擅自处分的配偶,主张损害赔偿,而不是告银行。
重要提醒
💡婚内购房尽量登记双方名字,从登记层面杜绝单方抵押风险。
💡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及时办理共有权加名,或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共同共有。
💡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固定证据,及时起诉配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