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月份公众号有两篇文章(留言区有文章链接),我们聊了"跳单"怎么判,也从法律和上海法院案例上分析了房产中介签订《独家协议》的民事效力,但留言区和私信很多中介朋友提到了《独家协议》不合法,链家还因此被行政处罚过。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总没错。顺着这个话题,我查询了网上有关链家和贝壳的公开资料和相关案例。这篇文章就展开说一说,大家一起把目光抬高一点,看看在国家反垄断的大锤之下——房产中介手里的《独家协议》,还算不算数?是不是真的违法?
一、什么是独家协议
所谓独家协议,法律上叫排他性交易协议或独家代理协议。放在房产中介行业,常见大概三种面孔:
第一种,房源端独家委托。 房东承诺只委托你一家卖,期限内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出售,俗称"签独家房源"。
第二种,渠道端独家合作。 开发商或房企承诺只通过你一家渠道销售新房,不向其他中介开放,也就是新房领域的"包盘""专场"。
第三种,平台端独家入驻。 经纪品牌承诺只入驻你这一个平台,不从其他平台获取房源或客源。贝壳ACN网络里,某些深度合作就带有这种色彩。
对中介来说,独家协议的好处不言而喻:锁定房源、防止跳单、保障投入产出、建立竞争壁垒。尤其是花了真金白银做推广、养团队、做房源核验的门店,最怕的就是房东"一女多嫁"、客户"货比三家后跳单"。
但问题是:当这把"护城河"挖得太宽、太深,把竞争对手的路都堵死了,可能就触及了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电网。这也是很多朋友认为独家协议不合法的法律依据。
二、独家协议合法吗?民法的绿灯,的确挡不住反垄断的红线!
先说个人结论:独家协议本身不违法。
《民法典》讲究合同自由,房东和中介你情我愿签个独家委托,法律原则上认可其效力。我们在上一篇文章里也分析过,只要格式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违约金不过分高、没有排除房东的任意解除权,法院通常会认定有效,这已经有多地多家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定和支撑,是个基本明确的法律问题。
但是,民法上的有效,不等于反垄断法上的安全。
重点来了!当独家协议升级到"二选一"——即利用市场力量强迫交易对方"只能选我,不能选别人"——就可能触发两部大法的监管。
(一)《反垄断法》,专治"大佬欺负人"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24条还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旦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罚款。2021年阿里就是按4%罚了182.28亿。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专治"手段下作"
就算你的市场份额没到"支配地位",如果签独家的过程中用了技术手段搞排挤——比如搜索降权、下架商品、流量限制、强迫卸载等——也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以及2024年出台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简单说:《反垄断法》看的是"你有没有实力欺负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看的是"你手段脏不脏"。两部法,两把刀,中介朋友们都得防。
三、阿里182亿、知网8760万 vs 链家、贝壳们(以下代指所有房产中介),我们细扣一下独家协议的违法边界
要判断链家、贝壳的独家协议合不合法,阿里和知网的罚单是最好的参照系。
(一)阿里案,平台"二选一"的标杆性处罚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开出182.28亿天价罚单,认定逻辑非常清晰。
第一,市场支配地位。 阿里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50%,2015–2019年平均达71%,平台控制力、商家依赖度、市场进入难度都极高。
第二,实施"二选一"。 阿里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并通过协议、口头要求、数据算法等多种手段保障执行。
第三,排除限制竞争。 这种行为锁定了商家供给,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平台的利益。
三要件齐备,罚单落地。
(二)知网案:《独家协议》被反垄断处罚的里程碑
如果说阿里案是"二选一"的标杆,那么2022年12月的知网案则是"独家协议"本身被反垄断处罚的里程碑。
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知网在中国境内中文学术文献网络数据库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2014年以来,知网通过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等方式,限定学术期刊出版单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学术文献数据,并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独家合作实施;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8760万元;
整改要求:围绕解除独家合作、减轻用户负担、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等全面整改。
知网案释放的信号极其明确:不管你叫"战略合作"还是"独家代理",只要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且通过独家协议实质性排除了竞争,就会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链家、贝壳的独家协议,走到哪一步了?
把贝壳往这三个要件里套,中介朋友就能看明白自己离红线有多远。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 这是最关键、也最危险的变量。
根据AI大模型提供的数据,从全国范围看,贝壳2024年GTV约3.35万亿,营收935亿,在二手房领域全国占比约20%,新房占比约9%。单看全国数据,似乎离"支配地位"还有距离。但问题是——房产中介是极度区域化的市场。
根据公开报道和行业数据,贝壳(含链家)在部分一二线城市二手房市场的市占率早已超过50%,北京、上海部分区域甚至达到60%–70%,且掌控着楼盘字典、ACN网络等核心基础设施。在这些区域,贝壳已经具备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条件。
更值得关注的是消费者诉链家垄断案(2017–2023年):购房者因不满链家2.7%的中介费及捆绑搭售交易保障服务,起诉链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链家不具有支配地位;最高法二审(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3号)纠正了一审的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认定链家2016年在北京市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市场具有显著市场力量(成交量远超竞争对手,市场份额超过50%),应当认定具有支配地位。虽然最终因"证据不足以证明滥用行为"而维持驳回原告诉请,但这起民事判决已经表明:司法机关认可头部中介在特定区域可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二选一"行为, 这里要区分新房和二手房。
新房领域,58同城CEO姚劲波2021年曾公开举报贝壳与开发商的合作协议存在"二选一"。被曝光的合作模式分A/B/C三级:A级要求开发商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渠道销售服务;B级要求共场项目只服务贝壳;C级才允许与其他渠道合作。前两级本质就是独家协议。
二手房领域,贝壳及链家力推的"独家委托""限时出售",在部分高市占率区域,配合其平台规则、流量分配机制,也存在被认定为限定交易的风险。2025年仍有媒体报道贝壳系通过"独家协议"限制房源流通、挤压竞争对手。
关于排除限制竞争, 这正是监管部门会重点考察的环节。
阿里案和知网案的教训在于,不是签了独家就违法,而是当你利用支配地位+强制手段+排除竞争时,才构成违法。贝壳的抗辩空间在于,房产中介是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信息不对称、区域差异大,且其ACN模式客观上提升了行业效率——这些都是《反垄断法》第20条可以援引的"正当理由"抗辩点。
但抗辩归抗辩,风险归风险。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召集34家平台开会自查"二选一",贝壳就在名单里。同年外媒报道称总局对贝壳启动调查,虽然贝壳辟谣"未收到立案通知",但这颗雷,至今没有彻底排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房产中介行业目前尚未出现因独家协议而被反垄断处罚的公开案例。2014年天津我爱我家、链家、中原地产曾被合计处罚531万元,但案由是三家合谋涨价(横向价格垄断协议),与独家协议无关。2016年上海住建委调查链家时,曾要求其"停止独家代理的业务",但那是住建部门的行业监管措施,并非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行业现状:独家协议现在怎么玩?
经历2021年反垄断风暴后,房产中介行业的独家协议操作已经出现了明显变化。
大平台,从"硬锁"转向"软绑"。 贝壳等头部平台在外部合作文本上更加谨慎,尽量避免"不得与其他平台合作"这类生硬表述,转而用"战略合作优先权""积分奖励""流量倾斜"等激励性措施维系独家关系。对房东的独家委托,也更强调"自愿""服务对价",并在部分城市配合主管部门的网签备案要求。
中小中介,夹缝求生,联盟抗雄。面对大平台的规模效应和流量垄断,中小中介要么加入平台成为"贝联"门店,要么在区域结成联盟共享房源,用"反贝壳联盟"的形式对抗。独家协议对中小中介来说,既是想拿却难拿的工具,也是怕被大平台用来挤压自己的武器。
监管态势,房源信息统一平台在酝酿。 2023年住建部已提出"探索房源信息全国统一平台",一旦落地,房源信息的公共属性将进一步增强,传统"独家锁房源"的模式空间会被进一步压缩。知网案后,市场监管总局也加强了对学术资源平台的行政指导,明确要求"不得从事独家合作行为",这种监管思路同样值得房产中介行业警惕。
所以现在的行业现实是,独家协议依然在签,但没人敢像阿里当年那样明目张胆地"二选一"了。
五、中介签独家的合规生存指南(仅供参考)
站在中介机构的角度,独家协议依然是抵御跳单、保障投入的利器。但想拿它当"护城河"而不是"地雷",必须守住以下几条底线:
(一)认清自己的市场地位
如果你只是区域里的一家小门店,市占率远不到50%,甚至不到10%,那你签独家协议在反垄断法上相对安全。但如果你已经是当地的头部,尤其市占率过半,每一笔独家协议都要当反垄断案来审。此时,你的合同不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而是国家反垄断法的监管对象。知网案已经证明,高市场份额+独家协议=高危组合。
(二)绝对不用强制或惩罚手段
这是阿里案和知网案最致命的败笔。不要对不签独家的房东或合作方搞搜索降权、下架房源、限制流量、提高费率、报复性排挤。一旦用了这些手段,就算你的市场份额不到支配地位,也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记住:独家协议必须是"诱之以利",不能是"逼之以势"。
(三)给足对价,体现对等
阿里被罚的另一个理由是,向部分商家提出了"二选一"要求,却未支付排他性对价。知网案同样涉及通过独家合作锁定资源。房产中介签独家,一定要让房东或合作方拿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更高的推广投入、专属的流量位、优先带看、更低的费率或保底收益。只有对价充分,才能在法庭上主张"这是双方自愿的商业安排,不是滥用优势"。
(四)期限合理,保留解除空间
不要搞"无期限独家"或"自动续展"。给独家协议设定合理期限(比如3个月、6个月),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中介未达推广义务、低于约定价格挂牌、或长期无带看时,委托方有权解除。这既是《民法典》格式条款合规的要求,也是反垄断法上"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重要证据。
(五)措辞谨慎,远离"二选一"红线
合同文本里避免出现"不得与其他中介合作""唯一渠道""排他性"等刺眼表述。可以改用"本合作期内,甲方优先通过乙方完成交易""乙方承诺投入专项推广资源换取甲方独家委托"等相对柔和的措辞。话术软一点,合规安全就多一点。
(六)做好提示说明,留痕留据
延续我们上一篇文章强调的民事合规要点,独家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必须加粗、单独签署或口头说明,保留房东知情同意的证据。这在反垄断调查或诉讼中,是证明"双方真实合意"的核心证据。
锁得住房源,锁不住人心;锁得住合同,锁不住《反垄断法》第22条。
本文与《房屋中介起诉"跳单"怎么判?上海法院这几把尺子,量得中介和客户都服气!》《签了"独家代理"就能高枕无忧?中介和房东都该看看这份法律避坑指南》形成系列文章,推荐阅读。
同时,只要不人身攻击,欢迎大家留言或私信讨论;点灯熬油,实属不易,见仁见智,共同学习;若文章中有法条或案例有误更欢迎指正,对于律师来说,这是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