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转让价格偏低,会触发《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核定权。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规定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实务当中,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会参照本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定期调整本地执行的各片区房地产最低价格,低于此价格,则会触发问题所述的核定。
四、核定权是针对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但因为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所以核定可能影响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