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老先生、老夫人(先后去世),二人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
长女(先去世)→ 配偶甲方 1、女儿甲方 2
长子(后去世)→ 儿子乙方1、再婚配偶乙方2
三女:甲方 3
原告: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被告:乙方 1、乙方 2
老夫人生前立代书遗嘱,将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孙子乙方1;原告不认可遗嘱效力,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双方对份额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1、代书遗嘱效力认定
(1)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理由:
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2 名见证人在场、1 人代书、遗嘱人签字注日期
(2)见证人到庭陈述:立遗嘱时老夫人神志清晰、表达正常,是真实意愿
(3)原告无证据证明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最终产权份额
甲方 1:1/12
甲方 2:1/48
甲方 3:1/8
乙方 1:167/240
乙方 2:3/40
1、房屋归属:涉案房屋归乙方1 所有
2、折价款支付
甲方 1:约19万元
甲方 2:约4万元
甲方 3:约28万元
乙方 2:约17万元
3、过户义务:各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税费由乙方 1承担
1、代书遗嘱生效要件
必须有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共同签名 + 注明年月日。
2、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婚内继承的财产,无特别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4、未尽义务可少分
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尽扶养义务,法院可酌情减少继承份额。
温馨提示:立遗嘱处分房产或财产时,务必明确注明 “仅归子女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遗产变成子女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婚变被对方分走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