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卖法》(2015 修正)
第18条:拍卖人应如实说明标的权属、性质、过户方式;隐瞒或虚假说明构成欺诈 / 重大瑕疵。
第24条:成交后须按标的性质交付对应权利;标的为房产却仅交股权,根本违约。
第61条:瑕疵未披露致买受人受损,拍卖人+委托人连带赔偿;买受人可撤销合同、退款、赔息、赔偿损失。
2. 最高法网拍规定(法释〔2016〕18 号)
第14条:公告必须明确标的是 “不动产” 还是 “股权”;混同标注=重大违法。
第31条:标的说明严重失实、重大误解、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申请撤销司法拍卖,全额退款+利息+税费损失。
严禁以股权过户替代不动产过户,除非明确标注标的为股权。
3. 《民法典》物权编
第 209 条:不动产登记生效;仅股权过户不发生厂房物权转移。
第 577、617 条:交付/过户与约定不符,买受人可解除合同、退款、赔偿差价/税费/经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