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开明的长辈,为了让子女继承更省心,会提前立好遗嘱。他们以为,在内地合法有效的遗嘱,在香港也能直接用。但这反而给子女未来继承,埋下了隐患。
内地有6种法定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自己手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有见证人;公证遗嘱(由公证处办理),对见证人也没有硬性要求,只要公证员依法办理、流程合规就有效。
问题就出在对“见证人”的要求上。
香港遗嘱采用“单一形式标准”,不管是哪种类型的遗嘱,都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书面形式+立遗嘱人亲笔签署+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少一个条件,都可能被认定为“无遗嘱”。这就导致,一份在内地完全合法有效的遗嘱,到了香港,很可能因为“见证人数不够”被认定为无效,最后只能按“无遗嘱”的法定顺序分配遗产。
我们之前的文章有介绍过,香港的法定继承情况多变。在内地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在香港法定继承时,很可能分不到财产。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翻阅,这里不再赘述了。
虽然香港高等法院在审查时,会注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规定只要法庭能“无合理疑问”地确认,这份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最后愿望,就算没满足上述3个形式要求,也可能被采信。但“无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非常高、非常严格,需要提供大量有力的证据,比如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知情人证言、笔迹鉴定报告等,过程耗时耗力,最后继承的结果,也很可能和老人原本的愿望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