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住建局今天(5月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承销行为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强化对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新房承销行为的监管。
该补充通知即日起施行。
2024年1月,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承销行为的通知》(点击查看当时详细报道),之后我市各类新房承销行为日趋规范。
但这两年,在传统房产中介机构新房承销行为之外,有越来越多的房产类自媒体也开展新房承销业务。此次出台“补充通知”,即是针对新房市场上此种新态势,进一步强化对在线上开展新房承销业务的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的监管。
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是指通过各类线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直播、社交平台、资讯账号等),以营利为目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分销、渠道带客、咨询推介、引流团购等承销相关经营活动的自媒体运营主体。
近些年,宁波本地涌现的一大批房产类自媒体,在帮助购房者了解楼盘信息、促进市场交易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其从业群体鱼龙混杂,在利益驱动下,也冒出了包括以虚假低价房源炒作引流、歪曲解读房地产政策、编造传播房地产市场谣言、恶意唱衰房地产市场、捏造传播房地产市场运行虚假数据等等违法违规行为……
“补充通知”明确——
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运营主体全称、涉房运营账号、主要从业人员、账号实际控制人等信息一并纳入备案内容;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7日内完成动态更新。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备案状态异常的,不得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相关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其开展任何形式的承销合作。
房产类自媒体承销机构在开展线上新建商品房推介、引流等承销相关活动时,须在内容显著位置主动公示机构备案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委托授权信息,明示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身份。
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备案失效或备案信息异常,擅自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相关经营活动;
以运营者个人名义、非备案主体名义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经营活动;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委托授权,擅自开展新建商品房推介、引流、团购等承销相关活动;
发布不实房源信息,进行虚假交易信息宣传;
隐瞒从业身份,以中立测评、公益咨询、业主分享等名义变相开展新建商品房承销活动;
通过挂靠备案、转包业务、私下合作等方式违规开展承销业务;
其他违反房地产市场监管规定的承销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未备案、备案失效、信用异常的承销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承销合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默许、纵容、授意合作机构实施违规承销行为;
承销机构将受托的承销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机构,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承销机构、转委托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委托协议;
因合作机构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舆情、群体性投诉事件的,涉事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按规定采取暂停涉事项目网签权限、暂停预售许可及现售备案办理、暂停预售资金拨付、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从严处理。
此外,补充通知再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须同步在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申报全部合作承销机构完整信息,并在新增或调整承销机构后7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
也就是说,后续,除在楼盘售楼处外,购房人也可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查看一个楼盘线下、线上的分销合作机构到底都有哪些。
住建部门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对违反原通知及补充通知规定的承销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地住建部门将开展约谈,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暂停涉事机构备案资格、暂停涉事商品房项目网签权限、行业通报、记入信用档案等;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或联动网信、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市民如发现新建商品房承销机构或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承销行为,可通过以下住建部门官方渠道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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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宁波晚报记者 徐露清
编辑:余 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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