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在工业用地上自建了一栋房产用于职工宿舍和食堂,请问房产税怎么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法规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法规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1、区分房屋性质。住房是指房产证注明的住房/住宅;工业用地/集体宿舍是否属于住宅,能否适用2021年第24号公告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需要向主管税务机构沟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6号)规定,住宅包括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集体宿舍。2、区分自用与出租。如果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则按房产余值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有偿出租给职工使用,向职工收取一定费用,符合住房范围,可以按租金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1)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3)《关于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发生的装修费等各类费用进项抵扣问题的执行口径》答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資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文住规定,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上述政策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购入或租入相关资产后支付的装修费、取暖费、物业费、维护费等各类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
2、2026年1月1日后取得
(1)《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15号)规定如下。 ①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对应的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 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④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500万元, 一次性全额抵扣;用于混合用途,>500万元,购进时一次性全额抵扣,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销售额占比计算进项转出。关于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笔者认为自2026年1月1日起应参照此项规定。
1、区分取得时间。明确属于2026年1月1日前取得,还是属于2026年1月1日后取得。2、区分资产用途。2026年1月1日前取得,混合用途可以全额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四类),不得抵扣。2026年1月1日后取得,区分用途按《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处理。3、租入的固定资产处理。2026年1月1日前租入,混合用途按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处理;2026年1月1日后租入,混合用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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