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在面对职务犯罪案件时,都会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如果收受的是房产、车辆,这类财物的受贿金额到底怎么认定?
是按照“收受时”的价值算,还是按照“案发时”的价值算?
这个问题,其实过去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一直很大。
以前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虽然倾向于“以收受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但因为缺乏明确统一标准,各地办案尺度并不一致。
有些办案机关为了图方便、图省事,甚至为了把受贿金额做高,就会直接按照案发时的市场价值来认定。
但这种做法,对很多当事人其实是不公平的。
因为一个人收受财物的时候,他实际获得的利益是多少,就应当认定多少。后期市场价格的上涨,很多时候并不是他能够预见、控制或者实际实现的利益。
我之前办理过内蒙古一起受贿案件,当事人在2023年收受了一套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大约是100万元。结果到2026年案发时,房价已经上涨到了150万元。
办案机关最开始,就是直接按照150万元认定受贿数额。
我们当时就明确提出异议:受贿数额应当按照“收受时”的市场价值认定,而不是案发时。
因为当事人在收受房屋的时候,实际获得的利益只有100万元。后面房价上涨的50万元,并不属于其受贿时取得的利益,也不应当被计入受贿金额。
但由于当时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司法解释,我们的辩护意见一开始并没有被采纳。
后来经过多次沟通、提交相关法理依据,以及我们做了大量案外工作之后,法院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观点,把受贿金额从150万元调整回了100万元。
其实这类问题,不只是房产、车辆。
包括股票、期权、股权这类特殊财物,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同样非常混乱。
有的按照收受时价值认定、有的按照案发时价值认定、有的又按照实际获利认定,不同地区、不同案件,尺度都可能不一样。
而最近落地的新司法解释,其实已经把这个问题彻底明确了。
司法解释原文明确规定:“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财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实际价值认定。”
这意味着:对于房屋、车辆、现金、名表、奢侈品等一般财物,原则上都应当按照“收受时”的价值认定,而不是案发时。
这对很多案件来说,其实是非常关键的。
因为现实中,房产价格、豪车价格、收藏品价格,都可能出现较大波动。
如果按照案发时认定,很可能会把受贿金额人为放大。
但司法解释同时也规定了一个特殊例外:那就是股票、期权、股权等具有高度波动性的财物。
为什么会例外?
因为这类财物和普通房屋、车辆不一样,它的价值变化非常剧烈,而且很多时候,收受时的真实价值并不好认定。
比如:当事人收受股票时,股价是10元/股,结果案发时涨到了15元/股。那么司法机关就可能按照实际获利的5元/股来认定受贿金额。
但如果案发时股票跌到了8元/股,当事人不仅没有获利,反而亏损,那么这部分通常就不认定为受贿数额。
也就是说:对于股票、期权、股权这类特殊财物,现在的认定逻辑,更强调“实际获利”。
如果已经实际获利,就按照实际获利计算;
如果尚未实际获利,则按照案发时的市场价值与实际投入成本之间的差额来认定;
如果没有获利,甚至处于亏损状态,那么很多情况下,我们是可以主张不认定为受贿数额的。
这一点,对于很多职务犯罪案件来说,其实非常重要。
因为受贿金额,往往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
金额差一点,可能对应的量刑档次就完全不同。
所以很多家属一定要明白:受贿案件里,“金额认定”从来不是简单的算数问题,而是一个非常专业、非常核心的辩护问题。
尤其是涉及房产、股权、股票、期权这类财物时,认定时间点、认定方式、是否实际获利,都可能直接影响最终结果。
这里也提醒各位家属:如果当事人收受的是房屋、车辆等财物,一定要尽量保留好当时的价格证据。
比如:
这些证据,未来都有可能成为影响受贿金额认定的重要依据。
很多案件最后能不能把金额打下来,往往就取决于这些细节证据。
很多家属一开始觉得只是“数字问题”,但真正进入案件后才会发现,金额认定的背后,其实直接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辩护方向和最终结果。
那如果你们现在正在经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涉及房产、股权、股票等财产认定问题,也可以可以后台私信姚律师,也可以直接电话联系:1303669579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