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君凡律師事務所
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却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房子还能追回来吗?卖房的钱怎么办?作为不知情的另一方,有哪些维权路径?
一
房屋能否追回?
能否追回房屋,取决于买方是否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善意购买:买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不知道登记方无权单独处分;
支付合理对价:买方支付了与市场价格相当的购房款;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旦买方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房屋就追不回来了。
反之,如果买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或尚未完成过户登记,另一方则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要求返还房屋。
二
追不回房屋的情况下,如何获得赔偿?
如果买方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无法追回,另一方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主张赔偿: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赔偿请求以“离婚”为前提。
如果双方尚未离婚,另一方不能单独就房屋被处分造成的损失起诉要求赔偿;
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一并主张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即另一方本应分得的份额),以及因擅自处分导致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三
除了离婚赔偿,还有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在实务中,除了等到离婚时主张赔偿,还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1. 立即向买方提出异议
一旦发现房屋被出售,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买方,明确提出“不同意出售”的异议,并要求买方停止交易。虽然这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可以:打破买方“善意”的认定基础——买方在被明确告知后仍然继续交易,就不再属于善意第三人;为后续诉讼留下证据,证明自己明确反对出售。
2. 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房屋尚未过户,或购房款尚未被转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查封房屋,防止过户登记;冻结售房款,防止资金被转移或挥霍。
财产保全申请需提供担保,但这是防止损失扩大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3. 申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并将售房款转移、挥霍,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另一方无需等到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这是实践中容易被忽略但非常实用的一种救济途径。
四
实操建议
对无过错的配偶方:
发现房屋被出售,第一时间行动——向买方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保全,越早越好;
收集证据:购房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出资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不知情且未同意出售的证明(出差记录、分居事实等);
根据情况选择维权路径:
买方非善意或未过户 → 起诉追回房屋;
已善意取得无法追回,且准备离婚 → 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尚未离婚且需要紧急止损 → 申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对买方:
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时,务必核查其婚姻状况;
要求配偶出具书面同意出售函或共同签字,保留书面证据;
如出售方已离婚,核查离婚文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交易过程中收到共有人异议,应暂停交易并核实,不宜继续推进。

本期编辑:君凡品宣部
如有侵权,联系即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