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杨和小红在2003年结婚,2006年,小杨把自己婚前房产出售并用售房款20万元支付了首付,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屋。随后不久,小杨又借款34万元将按揭一次性付清。2014年,小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所购房产。双方庭审时均认可案涉房屋价值650万元。该房产应如何分割呐?
答:首先,小杨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实首付款系他使用出售婚前房屋款项支付,那么该笔款项及随后在购买房屋中的增值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小杨35万元用于还房贷的借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因此,应由小杨在扣除其个人财产20万元占购房款的比例(37%)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2405000元)后补偿杨某乙一半价款2047500元。
参考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 2013-16-2-0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