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经营一家酒业商行,因拖欠合伙人席某59万余元货款被起诉。2024年1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赖某及其妻子、商行共同向席某支付货款59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同年1月30日,该民事判决书被赖某签收。
2024年2月14日判决正式生效,但赖某在判决生效前(1月20日),就匆匆与案外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以105万元的价格将名下房产转让并迅速过户,试图利用“时间差”制造名下无财产的假象。
执行法官在接到申请人律师提供的调查令反馈后,敏锐发现了赖某提前转移房产的事实。法院认定,赖某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恶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转移财产,经查证属实,并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拒绝报告财产或财产变动情况,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