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某、叶某为夫妻关系,分别为陈某的父母。陈某出生于2007年5月11日,现系未成年人。2011年4月11日,陈建某、叶某、陈某作为卖方即甲方,余某作为买方即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即《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陈建某、叶某、陈某将坐落于后溪镇碧溪花园X号楼X梯X室的房屋(下称涉案房产)卖给余某,总价390000元,并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用途、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交付使用期限、买方支付定金及其余购房款的期间和金额等内容。协议书的第六条约定,卖方应于开发商交房后三日内将房产交付给买方使用;第十四条约定,若买方不能按期向卖方支付售房款或卖方不能按期向买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上述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
签订《协议书》之后,余某陆续向卖方支付了370000元人民币,陈建某于2011年4月23日向余某出具收条对此予以确认,叶某、陈某也当庭确认已收到余某支付的该370000元款项。2011年4月23日,陈建某、叶某至厦门市公证处共同签署一份《声明书》,并于当天进行了公证,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相应《公证书》字号为(2011)厦证经字第5803号。陈建某、叶某在该《声明书》中载明,双方欲将涉案房产出售,鉴于产权共有人陈某未成年,为保护陈某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以监护人身份声明如下:“一、上述房产的全部购房出资均由我们夫妇支付,出售该房产的目的在于提高家庭资金利用率,增加家庭收入;我们将妥善管理售房所得款项,并将其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提高我们抚养教育子女的水平。二、我们二人的收入足以确保履行对陈某的法定抚养义务,将该房产出售不影响我们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三、保证出售该房产的行为不会损害未成年人陈某的任何合法利益。”2018年3月23日,《厦门日报》刊登了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发布的涉案房产所在的碧溪花园安置房交房公告。交房公告发布后,买卖双方对去物业拿钥匙等合同继续履行事宜进行了磋商,但未达成一致。
余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建某、叶某、陈某立即将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碧溪花园X号楼X梯X室房屋(总价39万元)向余某交付使用;2.判令陈建某、叶某、陈某共同向余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7215元(以370000元为基础,按每日0.05%的标准,自2018年3月30日起计至向余某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8日为721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建某、叶某、陈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