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与房产再转让,并非是按全额20%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受赠环节已缴税的情况。若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产已按“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例如受赠对象非直系亲属、非抚养/赡养关系等),再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房产原值(即受赠时确认的房产价值) - 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 合理费用。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二、受赠环节未缴税的情况。若受赠人属于直系亲属、抚养/赡养关系等,受赠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再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 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 合理费用。同样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另外,若出售的受赠住房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满五:自原捐赠人(原房主)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计算,至今已满5年。非直系亲属赠与从受赠人取得新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起算。2、唯一:出售时,该房产是你在同一省市内的家庭唯一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