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情概述】
张帆、李青系夫妻,2023年5月,张帆、李青签离婚协议约定:8岁的孩子小张跟李青共同生活,张帆婚前个人房产年底前过户给小张。同年6月,张帆、李青办理离婚手续。2023年8月,张帆向张三借款20万元做生意。9月,张帆与李四结婚,不久张帆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2023年12月,张帆将离婚协议约定给小张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2024年1月,张帆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案情中名字均为化名)
【解惑答疑】
李青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
不成立。虽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张帆承诺将房房屋赠与小张,但在办理登记之前,张帆仍未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于他人属于有权处分。而且,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张三请求李四偿还债务,李四是否有义务偿还?
没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如债务人不能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中,张帆向张三借款20万做生意发生于张帆与李四结婚之前,属于张帆的个人债务,由张帆个人清偿。
一张借条,拖垮一个家:你不知道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
李青、小张、张三、李四均有权。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中,李四作为张帆的配偶有权申请、张三作为张帆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小张作为张帆的子女有权申请,但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李青代为行使。李青虽然与张帆离婚,但二人签订有效的离婚协议,李青作为张帆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也有权申请宣告失踪。
【参考】
《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46-152条: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可起诉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3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40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