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债务人明知负有债务,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该交易行为,经法院综合认定后,可以撤销转让行为.
案号索引
2024-18-2-078-001
关键词
民事、债权人撤销权、第三人、举证责任、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
如果有人欠了你的钱,而且明知道还不上,还把自己的房子转移到别人名下,你觉得这影响了你讨债,就可以去法院告,要求撤销这笔房产交易。法院在判断要不要支持你时,会重点看两件事:如果欠债的人拿不出证据,证明他把房子合理、有偿地卖掉了,法院就会支持你,撤销这个转移房产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王某甲以他的公司——某石油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严某借了200万元。这个事实,有判决书可以证实。到了2020年10月26日,这笔钱还没还。就在这个节骨眼上,王某甲和妻子王某乙,把他们名下位于山东莱阳某小区的两套房产,以127.46万元的价格,签订合同“卖”给了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并且很快办理了过户。
这个买家,也就是那个建筑工程公司,身份非常特殊。公司成立时间是2020年7月,而买房发生在10月,几乎是公司刚成立就买了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王某丙。王某丙是谁?他是债务人王某甲的亲兄弟。这个亲属关系,是可以查证的事实。
钱要不回来,严某无奈之下,在2021年起诉了石油公司和王某甲,要求还钱。法院最终在2022年3月判决严某胜诉,支持了他的200万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但是,判决生效后,石油公司和王某甲都没履行。法院一查,这两人身上背了大量的执行案件,根本没钱还了。
原来,在2021年8月那场讨债官司中,严某申请法院查封财产时,那两套房子就已经登记在建筑公司名下了。直到2022年6月判决生效后,严某才确信,这起发生在亲兄弟之间的房产交易,可能是让他血本无归的根源。于是,他在2023年3月提起了本案,要求撤销这个房产转让行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清晰,就三个:
王某乙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王某乙辩称:我又没欠严某钱,我的债务人身份都不存在,他凭什么告我撤销我卖房的交易?
法院认定:虽然王某乙不是直接借款人,但她和债务人王某甲是夫妻,共同处分了财产。这笔交易是撤销权指向的对象,她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是当之无愧的适格被告。
这笔房产交易是真实、合理的吗?
严某主张:这就是恶意转移财产!买家是亲兄弟开的公司,价格也可能低于市场价,就是为了逃债。
王某乙辩称:交易符合市场公允价格,不存在恶意串通。
法院认定:这需要看证据。因为买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亲属关系,而王某甲和王某乙作为卖方,竟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等,来证明那127.46万元的购房款真的付了。你说卖了,但钱呢?证明不了的“有偿转让”,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无偿转让”。
严某的撤销权有没有过期?
王某乙辩称:交易是2020年10月完成的,你现在2023年才告,早就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除斥期间”了。
严某主张:我是到2022年6月,讨债官司判决生效,执行不了时,才确切知道这个交易损害了我的债权。我从知道这事到2023年3月起诉,没超过1年。
法院认定:法官认可了严某的说法。“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能简单以房产过户的时间点来算。不能推定严某在房子一过户时就知道了背后的猫腻。当他能拿到生效判决,确认债务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他才算真正“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从他主张的这个时间点起算,没有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
实务启示
如果你是债权人,别人欠你钱还不上:
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变动,特别是针对“自己人”的转移。别光盯着房子,车子、股权、大额存款都算。
质疑交易的“有偿性”。当债务人把财产转移给亲戚、关联公司时,你作为债权人,不需要去证明他们之间有“恶意串通”那么高的标准。你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债务人和第三人(买家)头上,他们必须拿出真金白银付款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一笔真实的交易。拿不出来,就是无偿转让,你就能申请撤销。
关于“1年”的除斥期间,要警惕但别被吓住。这个1年,是从你确切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开始算的,不是你瞎猜的、怀疑的时间。像本案一样,拿到一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往往是起算这个1年期限的强有力证据。记住,这是不变期间,一旦发现,必须立刻行动,无法中止、中断或延长。
如果你是债务人,正想着怎么“规避”债务:
趁早断了这个念想。法律早已看穿了“假买卖、真逃债”的把戏。尤其跟亲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被法院用“放大镜”审视。你拿不出付款凭证,光有一份合同是没用的。这种行为不但可能被撤销,让你白忙活一场,还可能因为虚假诉讼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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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对相关案例的整理、归纳,对公开判决书做观点性解读,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对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及法律的适用,无倾向性态度。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可能存在误差。同时,在转述、改编过程中,为避免过于复杂、引起歧义,故对裁判原文认定的事实进行了适当删减。文中附有案件索引,建议读者阅读裁判文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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