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房产1:婚前购买,一方全款,登记出资方名下,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举重以明轻规则,婚前购买,在一方仅支付首付款,存在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情况下,仍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那么婚前购买,在一方支付全部房款时,且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则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所有,不存异议。注: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首先要确定的便是争议房屋的性质,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确定房屋性质后,再行确定房屋的分割方式和具体分割比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并不等于对半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