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名字,离婚时该房产是否必然对半分割?答案并非如此。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结合多重因素综合裁量,明确了婚前房产婚内加名后的分割原则。
在该起案件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按房产当前市场总价的25%向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并非按照等额份额进行分割。
婚前房产婚内加名,是当下婚恋关系中十分常见的财产处置行为,多数夫妻的初衷是为稳固婚姻、维系感情,但由此引发的离婚分割纠纷频发。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时,并非按照房产证登记份额判定分割比例,会综合考量财产原始来源、婚姻存续期限长短、双方实际贡献、房产赠与的真实目的等多重因素,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若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必须满足两个法定要件:一,对方的过错行为需属于《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重大过错范畴,比如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
二,主张方需提交充分、有效的客观证据,对对方的过错事实予以佐证。
前段时间,我接待了一位类似情况当事人,婚前父母给男方全款买的房子,结婚五年,育有一男孩。婚后女方一直闹着要加名,男方无奈加了女方的名字,半年后女方起诉离婚,要求房产对半分,一审没有判离。男方担心半年一年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会被分走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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