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婚前购置房产,婚后涨跌归谁?离婚分割别再傻傻吃亏
引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确立了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非产权方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享有补偿请求权的规则。然而,该条文仅规定了”增值”情形,对房价下跌时的”贬值”问题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混乱。本文通过对各地法院裁判规则的梳理,分析增值与贬值分割的实务困境。关键词:婚前购房;共同还贷;增值分割;贬值分担;民法典;2023年,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婚前以300万元购买房产(首付100万元,贷款20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60万元(本金20万元,利息40万元)。离婚时,因房地产市场下行,房屋价值跌至200万元。女方主张按照第七十八条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30万元),男方则认为房屋贬值,女方应共担风险,仅同意支付按贬值比例折算后的补偿款(约13.3万元)。法院最终判决男方补偿女方20万元,但说理部分仅简单表述为”综合考虑婚后还贷情况、房屋贬值因素及双方贡献”,未明确计算依据。这一案例并非个例。随着2022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市场进入深度调整期,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房屋贬值的分割问题,已从理论争议演变为实务难题。第七十八条仅规定”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对贬值情形保持沉默,形成了法律适用的”不对称”困境。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购房总成本(首付款+贷款总额)×离婚时房屋现价值×50%示例:婚前购房总价300万元(首付100万元,贷款20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60万元,离婚时房屋价值500万元补偿款=60万÷300万×500万×50%=50万元争议焦点 | 观点A(产权方有利) | 观点B(非产权方有利) | 主流倾向 |
分母采用”合同总价”还是”实际支出” | 合同总价(含未还贷款) | 实际已支出(首付+已还贷款) | 合同总价 |
分子采用”本息合计”还是”仅本金” | 仅本金(利息视为消费) | 本息合计(均为共同支出) | 本息合计 |
增值计算是否扣除税费 | 扣除交易成本 | 不扣除 | 不扣除 |
北京市:倾向于采用”本息合计÷合同总价”的算法,但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酌情下调比例。 | 上海市:部分法院采用”本金/合同总价”算法,对利息部分仅返还一半。 |
浙江省:强调”照顾女方权益”,在50%基础上适当上浮至55%-60%。 | 广东省:对”共同还贷”认定较宽,包括一方还贷、另一方负担家庭开支的间接贡献。 |
(一)由于第七十八条未规定贬值情形,各地法院形成了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公式: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购房总成本×离婚时房屋现价值×50%补偿款=60万300万×200万×50%=20万元。结果:非产权方实际拿回20万元,但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为30万元,亏损10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裁判理由:“增值共享、贬值共担”符合公平原则;非产权方享受了房屋居住利益,应承担市场风险。无论房屋涨跌,非产权方至少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的一半。裁判理由:贬值系市场风险,不应由非产权方承担;非产权方的贡献已物化为还贷行为,不应因市场波动而减损。区分本金与利息,本金部分按贬值比例计算,利息部分各承担一半。公式: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金÷购房总成本×离婚时房屋现价值+婚后共同还贷利息)×50%示例:假设60万元还贷中本金20万元,利息40万元。补偿款=(20万÷300万×200万+40万)×50%=26.67万元裁判理由:本金部分已物化为房屋价值,应随市场波动;利息部分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由非产权方单独承担。
房子跌了,但要证明跌得太多是因为对方的错,不是你该承担的:如果你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房价还没跌这么多,但他就是不同意离,拖了两年,房价又跌了30%,你可以主张以第一次起诉时的房价作为计算基准,而不是离婚时的房价。需要准备的证据包括你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立案通知书、判决书以及他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笔录。法院如果认定他恶意拖延导致损失扩大,可能支持以较早时点的房价计算补偿。如果他停止还贷,银行申请拍卖,拍卖成交价通常远低于市场价。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主张拍卖价比市场价低的部分属于他扩大的损失,应由他赔偿。需要收集的证据包括银行催款通知、拍卖公告以及最终的成交记录。如果他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第三人借款,导致房屋被查封,你可以主张抵押行为未经你同意,侵害了你的共同财产权益。如果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但房屋被查封导致的交易受限和贬值损失,可以要求他赔偿。需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抵押登记信息。 以下是"单独存一笔'私房钱'或买保单"部分的纯文字表述:这里不是教你算计对方,而是防止房子贬值时你血本无归。如果所有资产都绑在一套跌价的房子里,离婚时可能连本金都拿不回来。以下方式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为自己保留一部分独立可控的资产。每月从你的工资或奖金中固定存一笔钱到你名下的单独银行账户。这笔钱来源要清晰,最好是从你的工资卡直接转入,避免大额现金存入引起质疑。婚后存入的工资奖金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至少这笔钱在你名下、由你控制,不会被房子的贬值拖累。离婚分割时,这部分存款可以单独计算,不至于因为房子跌价而整体缩水。以你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一份年金保险或增额终身寿险,受益人写你的父母或孩子。具体操作是每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保费,由你作为投保人支付。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分割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对方获得现金价值的一半,你保留保单继续有效;二是你向对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保单归你。由于保单现金价值通常低于已交保费,且保单具有长期性和人身依附性,法院往往倾向于判给投保人一方,你只需向对方补偿较少的现金价值即可保留保单。这样你既保留了长期保障,又避免了资产因房产贬值而蒸发。以合理金额购买实物黄金、白银或持有部分外币现金,实物由你保管。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实物在你手里,对方难以查证具体数量和购买时间。缺点是如果金额较大,对方可能主张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你证明购买资金来源合法且金额合理。建议小额、长期、分散购买,避免一次性大额购入引起争议。上述操作的前提是金额合理、来源清晰,不能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离婚前短期内大额提取现金、购买保险或转移资产,对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你少分或不分财产。因此,这些操作应当是婚内长期、持续、小额的行为,而非离婚前的突击转移。同时,保留好购买凭证和资金来源记录,证明这些资产是婚内正常积累,而非恶意隐匿。[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Z]. 2020.[2] 夏吟兰. 离婚救济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3] 龙翼飞. 婚姻家庭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1.[4] 王利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J]. 法学研究, 2021(3): 45-62.[5] 孙若军. 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归属问题[J]. 人民司法, 2022(15): 28-33.[6] BGB § 1363 ff.(German Civil Code)[Z].[7] Code civil, art. 1400 ff.(French Civil Code)[Z].[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Z]. 202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Z]. 2022.[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Z]. 2023.律师
民商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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