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1.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共有,但不能限制基本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本案中,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各占一半,符合法律规定,有效。
2. 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
虽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得提离婚"或"提离婚就放弃全部财产"的条款,实质上是用财产惩罚来限制离婚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法院认定此类条款无效。
3. 实务建议
婚前/婚内协议可以约定财产归属,但不能附加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基本道德的条件;
涉及房产赠与的,建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后续争议;
协议中若存在显失公平或违法条款,即使签字也可能被法院调整或认定无效。
四、法条速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1条、第153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结语:
法律尊重夫妻对财产的自由约定,但底线是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一份有效的婚前协议,应当是婚姻的保障,而不是枷锁。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