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为了结婚才把99%的房产份额给她的,现在闪离了,她拿着房产证要分走千万资产?”
这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男方曹某的真实心声。
🔍案情回顾
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和女子赵某因乘坐顺风车相识,迅速恋爱,很快领证结婚。
随后,曹某把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将房产99%的份额给了赵某,自己仅保留1%。
然而,这段婚姻并未如曹某期待的那样长久。两人婚后矛盾不断,短时间内便离婚。
离婚后不到半年,赵某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将曹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 法院判决:房产归曹某,但需支付50万元折价款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1. 99%份额的"赠与"并非普通赠与
曹某将房产99%份额赠与赵某,并非普通赠与,而是基于婚姻存续期待的"特殊赠与",核心目的是维系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
2. 婚姻存续极短,违背公平原则
两人婚姻存续时间极短,且房产来源特殊(曹某婚前个人房产),赵某对房产取得无实质贡献。短时间内拿走千万资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3. 赵某存在主观过错
赵某是房地产行业从业者,熟悉房产交易规则,明知房屋来源及曹某冲动属性,未提醒曹某慎重考虑,也未与曹某父母沟通,便接受大额赠与,属于女方主观过错。
📜 法律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
本案判决的核心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5条第2款: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在本案中的适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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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存续时间较短 | | |
| 给予方无重大过错 | | |
| 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 | | |
| 协商不成 | | |
结论: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产归曹某所有,曹某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赵某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3个提醒:结婚"加名""赠与"房产需谨慎
① “加名"不等于"平分”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即使完成了房产转移登记(即"加名"已完成),如果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仍可判决房产归原产权方所有,仅酌情补偿另一方。
② 婚前房产"加名"需特别谨慎
如果是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给配偶,一旦闪离,法院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贡献、过错情况等因素,不一定按登记比例分割。
③ 婚姻不是"敛财"的工具
本案中,赵某作为房地产行业从业者,明知房产来源和曹某冲动属性,仍接受99%份额的大额赠与,未提醒曹某慎重考虑,被法院认定存在主观过错,最终仅获得50万元补偿,而非千万资产的99%。
📜 最后说两句
结婚的基础是感情,不是房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正是为了遏制"闪婚闪离"中利用房产"敛财"的现象,维护公平正义。
房产"加名"“赠与"需谨慎,别让婚姻变成"财产争夺战”。
参考法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仅供普法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