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入库案例,是关于承租人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案件,在该案中,法院判定,出租人出租后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许他人入户看房,导致承租人无法安宁使用承租房屋的,出租人构成违约,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因此案例,想到一个事情,在某著名旅游城市,有很多库存二手房,大量房东想要出手,但在出售期间,又想要获取持续的收入,因此将房屋用于出租收取租金。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看房的便利性如何保障,二是承租人的居住安宁如何保障,关键在于如何看待这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此前有过一个咨询:某中介公司为房东A 提供房屋销售中介服务,期间,房东为了避免使房屋空置,在出售期内将房屋持续出租给他人居住,而中介公司在将房屋推售后,必然引来大量带看,由此问题就来了:
1、租户因生活被打扰,拒绝看房人员入户;
2、中介公司无法带看,服务事项推进受阻;
3、房东的房屋无法得到潜在客户认可,无人报价购买。
三个问题看起来没什么复杂的,无非就是租不租、卖不卖的事,其实并非如此,后面隐藏的矛盾可不少:
对于问题1,租户的拒绝,如前案例呈现的情况,租户如果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怎么办?往前推推时间,有没有可能在出租合同中把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做个约定,比如说——是否允许带看?什么程度和幅度比较合理、不至于过分侵害安宁居住权利?
对于问题2,对中介公司业务推进的困难和障碍,能否在中介合同中明确此类情况是否应被合同允许?房东应否在合同期内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房东无法提供必要便利,中介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何种限度不至于造成中介合同的签约失败?
对于问题3,两个合同的冲突如何妥善处置?租房目的和出手目的如何平衡?
以上都是可能造成真金白银流失的问题和节点,说到底,都离不开一个词——风险控制!
大白话说,就是承租人租房时要考虑使用居住期间会不会被人过度打扰?房东出租、出售时要考虑后续对房屋的处置使用会不会发生冲突,能否预设措施进行调和?二手房中介公司在签约时、服务过程中要考虑中介服务的投入会不会因为出租而打水漂?
之前在接到咨询的时候,房东也好、中介公司也好,其实也能想到一些问题,但是并不会深入考虑到如何去设置风险隔离措施这一层,然利益与风险共存,这个入库案例便是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