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
婚姻内部的财产混同程度非常复杂,导致所谓的登记,交付等传统公示要件在婚姻内部失去了意义。
我们常常见到,结婚后一方往往为了感情需要把房产过户给另一方或者选择共同共有。理性人真的很难信任另一方,就算是枕边人
恋爱脑除外……pathetic
那么,法律选择如何去认定这种协议的效力呢?
首先要看是不是赠与协议,如果明确约定是赠与协议,则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
如果不是赠与协议,则按照我的归纳图来认定。
情况一是:双方结婚后签订加名协议,但是还未登记。诉请离婚时,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如婚姻存续时间,怀孕与否等情形进行认定。并不按照登记判决房产归谁。
情况二是:双方刚刚结婚后,给予方无过错,把房产过户给另一方,受让方随即诉请离婚。我愿称之为恋爱脑富二代式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法律选择保护痴情者,也就是给予方,在判决房屋归属时,法条表述是可以判决给给予方,也就是说法条默认是微微偏向给予方的,但是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判决。
婚姻,剪不断理还乱,因此法条采取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方法,大幅增加法院自由裁量权,让法官个案处理。
一般而言,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也应当酌情让该方负担补偿义务。
最后还有一个兜底规定,即如果一方存在巨大的过错,欺诈,骗婚等情形。则可以类推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规定,撤销该加名协议。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登记这一要件,其实在婚姻内部法律意义不大,原则上婚姻内部财产分割,双方都很了解财产实质归属 ,因此不用登记来机械认定归属。登记这一要件,一般是对外,对第三人才有信赖保护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