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很多人以为贷款没还清,抵押就永远有效。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其主债权(也就是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间,法院就不再保护这项权利了。
本案原审发生于2020年,彼时《民法典》尚未施行,因此法院依据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作出裁判,认定主债权诉讼时效为2年,抵押权行使期间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内(即总计4年)。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抵押合同,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其中第188条已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3年。
2、至于抵押权是否还有“宽限期”。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逾期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原《担保法解释》第12条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再给予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额外2年的行使期间,自此,抵押权行使期间已与主债权诉讼时效完全同步。
3、关于《民法典》419条"不予保护"的效力,现行规范和司法立场更明确支持涂销抵押权登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59条曾明确规定,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可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