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产权的房产,主要包括公寓住房、办公用房、武器装备用房、库房等。这类房产的产权人为军队,通常不能上市流通,个人也无法继承。居住此类房屋的个人不持有房屋产权证,所涉土地登记为军事设施用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军队已出售的房产(包括干休所和军休所的住房)不属于军产房。干休所、军休所的房产产权人为离退休个人。绝大多数离退休干部已取得国家正式颁发的、标注为私有产权的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部分虽暂未取得产权证,但售房单位已与他们签订了“交全款后拥有完全产权”的售房协议,未能及时办证属于售房方违约。这些房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任何侵犯离退休干部房产权利的行为和规定均属违法。
离休、退休干部已购买的房产可以依法继承,不论继承人是在军队还是地方工作。干休所和军休所的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而非军事用地(参见国土资源部、原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2010〕197号文件)。
干休所和军休所的私有房产本可以上市流通。但2016年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由于原售房单位未及时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第1号令及三总部1995年5月16日联合下发的土地确权相关规定,办理将房屋所属土地划归离退休干部名下的手续,导致暂时无法上市交易。
此外,部分售房单位误以为自己拥有上市准入制的执行权(该权限实际属于政府不动产管理机构,见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认为可以让其上市才能上市、不批准就不能上市。这种错误认知也是目前房产无法正常上市的重要原因。
我们有理由相信,这种现象不会长久。军队已售房产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或购房方早已履行完毕售房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售房方自身已不再拥有产权权利,甚至已构成严重违约或违法。这种不正常的局面,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

这是北京一军队干休所中离休干部之子继承过户的不动产证。注意用途栏:斜线前为土地,标注的是城镇住宅用地;斜线后为房产,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