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但在过户之前一方反悔,想要撤销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首先,从法规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这一规定直接否定了任意撤销权在此类情形下的适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也强调,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从裁判倾向上看,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2024)苏09民终2396号入库案例中,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 因此,允许一方在婚姻关系已解除后对财产部分反悔,将破坏协议的整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若与配偶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且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该约定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能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单方面以“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结论:不能。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不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一方在离婚后无权单方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