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支付少量定金锁定房产再出售,是否构成受贿罪?
导读:国家工作人员支付少量定金后“锁定”请托人公司开发的房产,不办理购房手续、不支付购房款、不承担市场风险,待房价上涨后再出售获利,此种操作是否构成受贿罪?罪与非罪的核心在于:该行为究竟是正常的房产投资,还是以交易为名的权钱交易?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蔡某某受贿案”(检例第249号)。蔡某某担任某市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集团在借款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集团在售楼盘调价前,蔡某某仅支付20万元定金(仅为应支付定金的五分之一)“锁定”两套房产,此后一年多未签订买卖合同、未支付购房款,集团亦未催交。蔡某某获悉房价大幅上涨后,授意请托人通过“一手更名”方式以市场价出售,扣除定金后实际获利504.2万元。法院认定,蔡某某未取得房产所有权,无权获取增值收益,所获504.2万元本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其职务行为而输送的好处,构成受贿罪。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9号)裁判要旨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为获取房产增值收益,支付少量定金后“锁定”请托人公司开发的房产,不办理购房手续、不支付购房款、不承担市场风险,待房产增值后出售获利的,所获收益本质上是请托人为感谢其职务行为而输送的好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按照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律师评析:北京浩伟律师事务所 赵正彬 律师 认为:区分“房产交易型”行为罪与非罪的要点在于:第一,购房行为的真实性——是否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支付合理比例的对价、实际取得房产所有权;第二,市场风险的承担——是否真实承担了房价下跌等市场风险;第三,增值收益的来源——是否属于请托人对本属于自身利益的让渡。若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支付对价、办理权属变更、承担市场风险后出售获利,属于合法投资行为,不构成犯罪;反之,若仅支付少量定金“锁定”房源,不办理过户、不承担风险,待增值后出售获利,且该利益与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则应依法认定为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