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赖女士与王先生于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将婚前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中50%份额赠与赖女士,双方签订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2023年4月,夫妻二人开始分居。后赖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要求按房产市场价格的50%分割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案涉房产虽原系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已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关于分割比例,法院综合考量三方面因素:1、案涉房产赖女士并无直接贡献;2、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3、无法定重大过错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按房产当前市场总价的25%向赖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