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商品房主要是根据房屋的所有权来判断的,符合要求就可以买卖、赠予、继承。
农村房屋后面就是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使用资格又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户一宅等规定有关。
第一种情形就是子女与父母同在一个户口本上,并且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该种情况比较容易处理。从宅基地制度的角度来看,家庭户内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子女仍属于该户,
因此办理权证变更或者增加名字的空间比较大。具体的流程要根据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来定,从逻辑上看是进行家庭内部的权属变更。
第二种情形是子女已分户,但是仍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名下没有宅基地。
此时可以采用赠与或者转让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前提必须是符合本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不可以超出“一户一宅”的范围。
子女已经分户独立生活,并且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没有另外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继承父母的房子及宅基地使用权,从逻辑上来说更易被认可。
第三种情形是子女已分户,也是本村村民,但是自己已经在名下拥有了一处宅基地或者农村房屋。
这就很麻烦了。由于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一户一宅”。如果子女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那么再通过赠与或者转让的方式从父母那里取得宅基地的话,就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
不符合管理规定。此时很多地方更倾向于只能用继承的方式来处理,而不允许父母活着的时候随意赠与或者转让。
第四种情形是子女已经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
例如迁出了户口、成为了城镇居民、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且长期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够通过赠与,或者转让的方式来获得的。父母健在的时候想要直接过户一般是很难的。
以后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依法继承房屋,并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取得与房屋所占宅基地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但是这更多的是继承带来的权利延续,不是重新获得宅基地资格。
房子能继承下来,但是宅基地不能随便交易。特别非本村村民不能用城市房产的方式来理解农村宅基地。
很多纠纷都是因为在“提前过户”这一步产生的。父母认为,房子是自己建造的,给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子女认为我是亲生的,怎么会不能写上我的名字呢?
村里以及登记部门所依据的是另外一套标准:你是本集体的成员吗?一户只可以有一处宅基地吗?可以分为两户吗?
你已经有宅基地了吗?继承和赠与的区别是什么?是否会使得宅基地资格权发生转移?
如果要办理的话,可以分三步来确认。确认子女的身份,核实孩子名下的宅基地情况,确定办理的方式。
如果是家庭内部加名字,或者赠与、转让、将来继承,所走的程序以及要求都是不一样的。不能用一个“更名”来包含所有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