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先行启动执行异议、(如不服裁定)再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要时)可以提起析产诉讼。
注: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登记份额的,则不需要“析产”,也无需提起“析产诉讼”(除非对于登记有异议);如果没有明确份额,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