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承包地继承和房产继承是一回事吗?
小编:这事不能按房子分
承包地继承,最容易弄混的地方就在这儿:房子是个人合法财产,承包地不是个人房产,房屋能按《民法典》里的继承规则处理;家庭承包的耕地,底子是集体所有、农户承包,承包方通常是一个“户”,不是合同上签名的那一个人。
乡亲会上常有人说:“承包合同写的是我父亲名字,那这块地不就是父亲留下的遗产吗?”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合同上写父亲名字,很多时候是因为他是户代表,代表这一户签字、领证、办手续,不等于这块承包地变成了他个人名下的房产,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对承包地权益是平等享有的。
所以,承包地本身一般不能像楼房、存款那样,由子女拿来分割继承,真正能继承的,往往是已经形成的合法收益,比如地里已经收成的粮食收益、依法流转后已经产生的流转收益,这一点要分清,不然兄弟姐妹坐下来一算,很容易把账算偏。
还有一种情况更常见:老人去世了,家里还有老伴、儿子儿媳、孙辈等人,仍属于这个承包户的成员,那承包关系并不会因为户代表去世就一下子没了,继续在这个承包户内的成员,可以依法继续享有承包权益,这个道理,重庆城口等地农业农村系统普法时也讲得很明白,部分成员去世,不影响户内仍在成员继续共同享有权益。
但反过来讲,已经成家立户、分家另过、另有承包关系的子女,也不能一看到父母合同上有名字,就回头要求把父母户里的承包地按遗产再分一遍,辽宁农业农村部门转述过相关典型案例,里面就提到,签合同时已经分家另过、另签承包合同的兄弟姐妹,不属于那个承包户成员,不能再主张承包该户土地,这句话很硬,也很实用。
国家为什么这么定?不是跟农民过不去,而是承包地有保障属性,它不像城镇商品房,买了就是个人财产;承包地连着集体成员身份、基本生活保障、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要是承包地都能按个人遗产随意分割,时间一长,地块越分越碎,户内成员权益也容易乱套,集体土地制度的根也会被搅乱。
这里还要顺手把宅基地和房屋说清,宅基地也是集体所有,不能当个人财产继承;但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规则继承,承包地和宅基地都不能简单等同于“个人私产”,这点跟房屋不一样,房子归房子,地归地,权利性质不一样,处理办法就不一样。
现在国家讲“三权分置”,不是把承包地变成可以买卖继承的私产,而是在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把土地经营权放活,也就是说,承包关系要稳,经营可以依法流转,让愿意种、会种、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把地种好,流转也有硬杠杠: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能改变农业用途,不能借流转名义搞建房、挖塘、非农开发。
二轮承包到期以后,耕地再延长三十年,这就是国家给农户吃的定心丸,大稳定、小调整,不是到期就全部推倒重来,承包户内成员的权益要稳,集体的土地制度也要稳,农业用途更要守住。
真碰到家里人对承包地有争议,别急着按房产继承那套分,先把几样东西翻出来: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当年的归户表、家庭成员情况、公示材料、是否分家另立承包关系的材料,看清楚一个关键点:争的到底是承包地本身,还是已经产生的承包经营收益。
说白了,判断这事不看谁嗓门大,也不看谁离老人近,主要看是不是这个承包户成员、承包关系有没有延续、收益是不是已经形成,能在家里协商清楚最好;说不拢,可以走协商调解,仍解决不了的,再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想查自家地的准确信息,别只听亲戚口口相传,到村里核对承包台账、公示材料,再到乡镇农经站查承包合同和归户情况,看看本户承包方、户内成员、地块登记、流转备案有没有变化,把底册查明白了,很多争执自然就少一半。
承包地不是房产,不能按房子那样分;承包收益也不是一句话抹掉,该是谁的权益就按规矩理清,地的事,最怕把“户代表”当“个人所有”,也怕把“老人去世”误听成“地就没了”,国家给的承包关系稳定在那里,材料核准、身份看清、用途守住,心里就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