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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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对外适用物权公示原则;但家庭成员内部纠纷需结合亲属关系、出资来源、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等综合认定
婚姻家庭纠纷 未成年人房产赠与 监护管理 公序良俗
父母出资购房并以公证赠与方式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对外适用物权公示原则确认房屋归登记子女所有,但家庭成员内部纠纷不能仅以不动产登记简单切割权利义务,需结合亲属关系、出资来源、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综合认定。
【谢某2、谢某1等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粤01⺠终7104号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9
谢某2、吴某系夫妻,二人为谢某1的父母。二人先后购置四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至2016年间,通过直接登记、公证赠与等方式,将全部房产登记至当时尚未成年的儿子谢某1名下。案涉房产均用于对外出租,自2013年起,租金一直由谢某2、吴某收取、管理,并将多年租金收益用于购置夫妻共有房产、偿还房贷及支付相关税费。
此后谢某2与吴某产生矛盾并进入离婚诉讼程序。谢某1成年后,以案涉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谢某2、吴某返还侵占的房屋租金共计7248900元。
一审法院依据不动产登记及双方自认,认定案涉房屋归谢某1所有,扣除吴某已返还部分后,判决谢某2、吴某共同向谢某1返还租金5592745.05元。
谢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房屋由夫妻二人出资购买,登记在谢某1名下仅是出于规避风险,房屋及租金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予以返还。
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谢某1主张谢某2、吴某返还租金是否成立。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谢某2、吴某是谢某1的父和母,当事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和长期共同生活的情感及利益,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并不同于一般法律意义的物权侵权,审理时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亦需考量家事案件的社会性和伦理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归本案,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4套房屋均系谢某1的父母直接购买或经公证赠与将物权登记至谢某1名下,具体而言:案涉XXXX房系谢某2、吴某购买于2010年2月10日直接登记在谢某1名下;案涉XXX房、案涉XX号房、案涉XX号房则系谢某2、吴某购买后先是登记在该二人名下,分别于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3日、2016年7月11日由谢某2、吴某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将物权转移登记至谢某1名下。
其一,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谢某1系1998年8月24日出生,在其取得案涉4套房屋的物权登记之时均尚未成年,前述不论买卖亦或接受赠与行为均是谢某2、吴某作为其监护人代理实施,即谢某1取得物权系属基于父母子女特殊身份纽带关系从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支付对价或者市场主体行为,故谢某1主张物权一经登记即排斥父母对租金收益的共管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其二,讼争租金收益期间为2013年至2021年长达八年多,根据谢某2、吴某的陈述及举证情况,该期间租金收益主要用于购买二人共有的案外XXXX房的首付款、还贷及税费等,从家庭资产效益化角度属于合理,现亦未有证据证明谢某1、谢某2、吴某在家庭内部另有约定,应视为三方对于上述租金收益用途系协商一致并未产生争议,现吴某亦自认在2022年1月起已将收租权交予谢某1,故现谢某1基于物权登记时点追溯其父母返还往年租金收益理据不成立。
其三,案涉4套房屋均由谢某2、吴某出资购买,是谢某1的父母辛苦打拼积攒的家业,父母将上千万的不动产物权赠与儿子,符合中华民族重家庭、重人伦、重亲情的朴素观念。现今虽谢某1虽已成年但仍在攻读研究生,尚未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且其现阶段生活学习支出主要来源于父母的供养,理应对于父母提供优渥的经济条件心存感恩、孝敬父母,现反其道起诉父母追偿以往租金收益实有悖于公序良俗。
综上几点论述,谢某1起诉本案谢某2、吴某返还租金收益于法于理于情均无据,原审法院仅以物权登记时点进行权利义务切割,未从家庭成员关系加以衡量实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仍需指出,父母感情不睦以及财产争议,确实给作为儿子的谢某1带来心理冲击,但血浓于水,财产再重要亦无法与亲情相比,希望谢某1作为知识青年,能够多换位思考,理解父母之爱以及各自的难处,珍惜父子、母子情谊,创造出更多互相理解的机会。而谢某2、吴某亦应通过本案检视自己作为父亲、母亲的角色,思考为什么儿子谢某1未能与自己进行有效的沟通和理解,并努力尝试与儿子达成和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于案涉租金收益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谢某2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谢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4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42元,均由谢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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