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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公司购进的房产,一半用于办公一半用于职工宿舍,是不是职工宿舍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要转出?如需转出如何转?
解析:自有房产(企业购买、自建不动产,属于长期资产,适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自有房屋一半办公、一半职工宿舍(混合用途长期资产):1、单项原值≤500 万:不用分摊,全额抵扣,宿舍部分不用转出;2、单项原值>500 万:购入时全额抵扣,每年按折旧分摊集体福利占比,逐年做进项转出,不需要次年汇总清算,调整一年只算一次,直接用全年折旧、全年收入完整数据计算,因为本身就是年度口径结果,天然不存在月度预估偏差,无需二次清算。问题二:公司租入的房产,一半用于办公一半用于职工宿舍,是不是职工宿舍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要转出?如需转出如何转?
解析: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可以按使用面积占比转出。
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1、租金是 “购进租赁服务”,不属于固定资产 / 不动产本身,不适用长期资产单项原值≤500 万混用全额抵扣优待;
2、该租赁服务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办公)+ 集体福利(宿舍),属于无法划分用途的购进服务,触发《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集体福利 / 个人消费 / 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情形:(1)能精准区分对应成本:直接把该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额转出;(2)无法区分哪一部分成本专用于福利 / 损失: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进项。“实际成本” 指这笔购进货物 / 服务的全部采购对价(不含税成本),核心逻辑:按资源耗用、受益占比分摊成本,不是按销售额。第二十三条(简易、免税、非应税交易混用):经营维度,看收入 / 销售额分摊;第二十四条(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混用):资产耗用维度,看实际耗用成本分摊。除面积外,还有哪些合规的 “实际成本” 分摊标准?
只要能客观反映耗用比例,均可使用(企业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3、外购原材料同时用于生产 + 职工福利:领用数量、物料消耗金额;4、运输服务同时运成品 + 员工福利物资:运输吨位、运输里程。欢迎加入小红老师399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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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