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门某某对陈某某享有 155 万合法债权,经深圳盐田法院、深圳中院两审判决确认。
进入强制执行后,法院出具终本裁定 —— 债务人名下无任何可执行财产。
深挖线索发现:债务确认在先,债务人陈景青迅速与妻子李翠英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书》笼统约定:全部房产、公司股权归女方,债务各自承担。两套婚内房产、独资公司股权全部划归配偶,债务人直接 “净身出户”,彻底丧失偿债能力。我方当事人一审起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条款,但一审法院全部驳回诉讼请求,认定房产附有高额抵押、债务人另有对外债权,不存在损害债权行为。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委托我团队二审代理。
二、二审办案核心突破思路
接手二审案件后,重新梳理全案证据、重构诉讼逻辑:
- 锁定财产性质:两套房产、鹏阳公司股权均为婚内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未公平分割,男方直接放弃全部共有份额,属于《民法典》538 条无偿处分财产;
- 击破对方核心抗辩对方辩称:房产有大额抵押贷款,女方承接贷款等于支付对价、男方持有第三方债权足以偿债。我方庭审重点反驳:① 抵押仅为房产权利负担,不改变房屋婚内共有属性,放弃 50% 份额属于无偿处分;② 第三方债权回款完全不确定,无法作为稳定偿债资产,不能抵消恶意转移财产造成的责任财产减少;③ 离婚协议未列明全部财产、未均衡分配资产与负债,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客观导致执行无财产可供分配。
- 完善证据链条:补充不动产登记材料、公司工商内档、终本执行裁定书、离婚协议完整文本,庭审中与合议庭充分沟通说理,清晰论证债务人行为直接削弱偿债能力,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深圳中院二审改判结果【(2026) 粤 03 民终 3104 号】
- 撤销李翠英、陈景青 2024 年 7 月 4 日《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第三条债权债务全部约定;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 债务人负债在先、离婚析产在后,离婚协议仅笼统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未公平分配婚内房产、公司股权;
- 男方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直接减少自身责任财产,削弱债务清偿能力;
- 即便房产存在银行抵押贷款,也不能成为无偿放弃共有财产的合法理由;第三方债权回款具备不确定性,不足以弥补财产转移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
-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有权撤销该恶意逃债的离婚财产分割约定。
四、普法干货|遇到 “离婚逃债”,债权人该怎么做?
- 固定生效债权文书、终本执行裁定,证明债务人无财产执行;
- 调取离婚登记档案、不动产、工商登记,查清婚内财产分割情况;
- 一年内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撤销权除斥期间仅 1 年,过期丧失权利);
- 重点举证:债务成立早于离婚、财产分割明显失衡、债务人因此丧失执行财产。
五、办案感悟
一审败诉不代表案件无路可走,很多执行类、撤销权案件一审对财产处分、逃债行为认定容易存在偏差。二审阶段重新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条、向法官完整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完全有机会推翻原判,维护债权人合法财产权益。遭遇债务人借离婚转移房产、股权逃避执行,不要自认吃亏,法律有明确武器保护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