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痛点,部分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以转移房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履行。本文通过梳理湖北、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转移房产型)"的典型案例,分析该类犯罪的裁判规则,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维权参考,亦警示被执行人:转移房产逃避执行,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基本案情:陈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王某、周某借款本金各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某承诺分期还清借款。但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陈某某将其名下房屋出售,将售房款32万余元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与一般债务相较具有强制力,即使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仍不能免除被执行人优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定义务。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黄某某在民事诉讼期间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房产归妻子所有,全部债务由黄某某承担。离婚后妻子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用于偿还黄某某的银行贷款。黄某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反而配合完成房产过户登记。经两次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通过离婚协议转移核心财产,且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仍不履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杜某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达成民事调解书后未履行义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杜某某在明知执行内容的情形下,取得某处房产的产权登记后仅2天,即将该房产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偿还部分欠款5万元。裁判结果:鉴于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偿还部分欠款,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徐某收到法院执行令后,于2016年8月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的房产转移,所得款项未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法院另扣押徐某名下两辆汽车。辩护人辩称徐某负债高达1000多万,卖房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外债,无拒绝执行的主观故意。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令在前,私自转移房产行为在后,所得款项并未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有明显拒不执行的故意及行为。辩称房款用于清偿外债不影响对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招某某在有多份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偿付义务,拒不申报财产,并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儿子,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转移房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赵某甲、赵某乙案(浙江文成)
基本案情:赵某甲、赵某乙(夫妻关系)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不履行义务,将其共有房产转移过户给案外人,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履行。二人当庭认罪。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将房产用于偿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同样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裁判结果:赵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赵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转移房产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形成了以下裁判规则:1. 优先履行生效判决是法定义务。即使被执行人同时负有其他债务(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也不能以此为由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与一般债务相比具有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优先履行。2. 执行和解不当然豁免刑事责任。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转移财产的,仍可能构成犯罪。和解协议并非"免罪金牌",被执行人不能以"正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肆意处分财产。3. 离婚转移财产不能规避执行。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给配偶,再由配偶出售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执行手段,法院不予认可,仍可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4. 无偿赠与亲属从严惩处。将房产无偿赠与子女或其他亲属的,主观恶意明显,量刑相对较重。5. 认罪认罚、部分履行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部分义务的,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但通常不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 律师提示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房产等财产线索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 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 ② 收集房产转移证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等); ③ 向法院提供线索申请恢复执行; ④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转移房产逃避执行绝非出路。上述案例中,被执行人不仅未能逃脱债务,反而身陷囹圄,刑期从七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可谓"人财两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蔡振杰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与代理、刑事合规本文案例均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已作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