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妻子名下房产能被执行吗?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系夫妻。2021年4月,张三出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产权证载明为单独所有。同年4月6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协议,约定张三自愿放弃该房屋产权,房屋归李四单独所有。同年10月,双方登记离婚。
此后,因张三拖欠王五劳务费,王五起诉并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李四名下的该套房屋。李四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请求停止执行。一审法院驳回其异议,李四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讼中,法院已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该房屋属于张三与李四的夫妻共同财产,张三享有50%份额。
裁判思路:
李四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约定对外部债权人发生效力,必须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为前提。本案中,李四未能举证证明债权人王五知晓其与张三关于房屋归个人所有的约定,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王五。
第二,案涉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即使登记在李四一人名下,在无证据证明系李四个人财产出资的情况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张三作为被执行人,其对房屋享有的50%份额属于责任财产,法院有权予以查封并执行。
第三,虽然房屋登记为李四单独所有,且双方已离婚,但这仅产生内部效力。对于张三所负个人债务,仍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张三的份额进行清偿。李四可在房屋变价款中保留属于自己的份额,但不能阻止法院对张三份额的执行。
律师提醒:
对于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若发现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应及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或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明确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以实现债权。
对于夫妻一方,若想通过婚内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将房产划归一方所有以规避债务,必须确保债权人知情,否则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
对于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尤其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时,应核实出售方的婚姻状况及是否存在潜在债务,避免因出卖人负债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