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收到立案通知时,心中燃起了一丝希望。她与陈X结婚多年,如今因房产问题产生了巨大分歧。此前,田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又以陈X擅自卖房且换锁不让其居住为由,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价值22.5万元的房产。陈X则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来应对此次诉讼。
龚傲冬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此前处理过多起类似的财产分割案件。在接手这起案件后,龚傲冬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深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不离婚的前提下,田X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登记在陈X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
在分析案件时,龚傲冬律师紧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司法解释,提出了核心抗辩。对于房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对首付款来源有争议,但婚后还款来源于夫妻工资收入,且房产购买于婚后,即便登记在陈X一人名下,依法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龚傲冬律师没有将精力过多放在坚持房产完全归陈X个人所有上,而是把主要火力集中在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这一点上。
针对田X主张陈X“挂网售卖房产”,龚傲冬律师仔细审查证据。他指出田X提交的中介平台截图已无法核实真实性,且已被删除,中介公司也查不到售房信息,这使得田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同时,龚傲冬律师强调房产并未实际变卖,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
此外,龚傲冬律师还提出田X已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优先适用婚内财产分割的严格限制规定。
在庭审中,龚傲冬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各类突发情况。他的专业表现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判断。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认定田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有卖房的行为,更未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符合法定分割情形,判决驳回田X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龚傲冬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定位法律障碍,成功引导法院聚焦田X举证不足这一核心问题;有效质疑原告证据,让田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防止财产被提前分割,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及陈X对房产的控制权;还为陈X节省了诉讼支出。龚傲冬律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逻辑和极致的负责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