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格外偏爱公众号阅读,发现这里藏满世间温柔宝藏。
有治愈人心的诗与远方,有退休阿姨通透豁达的人生感悟,更有法律精英沉淀多年的经验智慧。
后知后觉的我,犹如久旱逢甘露,贪婪汲取着字句里的养分。
这篇文章的灵感,源自于一位某县执行局副局长离职后,转身法律工作者深耕执行领域的故事。
这是我见过留言热度最高的一篇文章,评论区四十余条留言,字里行间,满是鼓励,也夹杂着满心遗憾与深深惋惜。
我也送上了真诚的祝福与理解
一般的公众号文章鲜有读者愿意驻足留言,所以它引起了我的好奇心。
有一条评论吸引了我的注意
“小弟目前在办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房产上有抵押和外地法院的首封,本地法院是轮候,执行法官比较忙,不愿意赴外地推进房产的拍卖,首封法院的承办人完全联系不上,有破局的好方法吗?个人认为该房产没有拍卖的价值”。
文中抛出的难题,直击当下执行工作一大现实痛点:轮候查封房产的案件该如何破局
实务里不少当事人都觉得,自己的案件是轮后查封,没有首封处置权,即使房屋拍卖变现,也一分钱都拿不到。
我在评论区的答复(为了尊重他人隐私,我把名字隐藏了)
这里为大家详细拆解
一、首封案件为在保全阶段采取的查封措施
首封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属于诉讼保全阶段,首封债权人尚未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
在此情形下,轮候查封法院如已进入执行程序,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二、首封案件为普通债权在执行阶段采取的查封措施,轮后查封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权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三、首封案件与轮后查封案件均为普通债权时
目前,现行全国性法律、司法解释对"首封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情形下的处置权移送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暂不做讨论。
但轮后查封案件可在首封法院处置财产前,向其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避免因首封法院处置后未接到通知而导致权益受损,这是保障债权受偿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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