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向律师——向兵兵律师,全国办案;
房地产行业十余年从业者,善于房产纠纷;
主研公司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在法律中有很多专业的俗语,比如意思表示!今天主要通过一个案例聊聊这个专业词汇。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由此条法律我们就可以看出,如果没有意思表示,那么民事主体就不能形成民事法律行为,说明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想要有效,除了要有意思表示,并且还规定了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如果行为人作出了虚假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没有理解上面的,不要着急,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案子来轻松理解。
基本案情
西安原告刘某甲与徐某两人于1982年登记结婚,1992年7月生育本案被告刘某乙,1997年夫妻俩购买了位于灞桥区的一套单位集资房。2002年4月原告刘某甲与徐某协议离婚,约定购买的单位房屋由原告刘某甲和被告刘某乙共同居住,房屋所有权归父子俩共同所有;2008年12月案涉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10年5月原告刘某甲与徐某签订协议,案涉房屋赠与共同子女被告刘某乙。2023年6月原告刘某甲计划将案涉房屋过户给被告刘某乙,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5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卖给被告刘某乙。
现作为父亲的原告刘某甲以儿子被告刘某乙没有支付5万元的合同款,以及认为案涉房屋是其与徐某共有,其擅自处分,故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原告刘某甲与其母亲徐某在2010年5月签署了协议,约定案涉房屋赠与被告,所以原告不属于单独处分无效的情形。被告长期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只是完成过户登记签订的形式文件,5万元价款只是流程需要填写数字,并非双方真实交易的约定,且双方还共同签署《西安市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非监管承诺书》,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最终判决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于2023年6月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形式上约定价格5万元,但该款项未实际支付,且双方签署了《西安市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非监管承诺书》,明确双方并非真实买卖意思表示,而是为实现房屋赠与而虚构的交易形式,故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合同无效后该怎么办?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价格5万元,双方作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双方签订这个买卖合同其实本质是为了后期买卖过户避税而已,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还是为了实现房屋的赠与过户的目的。所以表面的房屋买卖意思并不真实,作为父亲的原告要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法律首先是必须要保护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买卖合同无效后,作为被告的儿子,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他可以重新提起诉讼,确认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要求父亲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此保障自己获得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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