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男方陈某某婚前全款购买房屋一套,再婚登记后仅一个月,自愿将房产变更登记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即俗称 “加名”)。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矛盾破裂离婚,女方主张分割房产 50% 份额。
【法院裁判观点】
婚后为配偶 “加名”,性质上属于婚内赠与,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依法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不机械适用 “一人一半”,而是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婚姻存续时长、家庭贡献、双方过错等因素酌定比例;
最终判决房屋归原产权方所有,结合案情向对方支付相应折价款,并非对半分割。
这一裁判标准与南昌、抚州等江西全省法院口径一致:加名是赠与、房产变共有,但分割比例按实际情况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