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到"凶宅",能以欺诈撤销合同吗
故意隐瞒"凶宅"信息通常构成欺诈,买房人有权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缔约过失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欺诈的构成要件来看,故意隐瞒"凶宅"信息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一是房东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房屋是"凶宅",却故意不告知买房人,希望买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房屋;二是房东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三是买房人因房东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认识,以为房屋不是"凶宅";四是买房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二、很多房东被发现隐瞒"凶宅"后,经常会辩解"你又没问,我凭什么要主动说",这种辩解在法律上成立吗
不成立。对于"凶宅"这类可能严重影响买房人购买意愿和房屋价值的重要信息,房东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无论买房人是否询问,房东都应当主动告知,而不能以买房人没问为由不告知义务。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并且应当如实告知标的物的瑕疵。《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虽然"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物理使用功能,但会给买受人带来心理上的不适或者忌讳,从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对于"凶宅"这类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购买意愿和房屋价值的重要信息,出卖人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无论买受人是否询问。
三、买到"凶宅"后,除了撤销合同,还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首先,买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合同被撤销后,房东应当返还买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且应当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利息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买房人支付购房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其次,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中介费。如果买房人通过中介购买房屋,支付了中介费,那么中介费属于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应当由房东赔偿。因为是房东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被撤销,中介费无法实现,中介费是买房人为订立和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过错方房东承担。
第三,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贷款利息损失。如果买房人是通过贷款购买房屋,那么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也属于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应当由房东赔偿。
第四,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装修损失。装修损失的金额通常需要根据装修的实际支出、使用年限、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鉴定。
第五,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税费损失。
第六,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