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的温某甲住在广州天河区,每月有退休金和房租收入合计不低于2万元。
她的儿子梁某二去世了,留下一套位于南沙区的房产。
儿子生前立了公证遗嘱,把名下所有财产留给妻子和子女,没有给母亲留一分钱。
温某甲不服,把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房产。
一审法院判她可以继承10%的份额。二审广州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温某甲不享有继承份额。
同样是八旬老人,同样是儿子的亲生母亲,为什么法院的判决完全反转了?
关键在于一个很多人没搞明白的法律概念—— “必留份” 。
儿子立了公证遗嘱,没给母亲留一分钱
先梳理一下这个家庭的基本情况。
梁某二生前结过两次婚。2011年6月,他在广州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个人名下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妻子林某一、继子梁林某甲、女儿梁林某乙继承,各占三分之一。
2012年,梁某二移居加拿大。2023年8月19日,他在加拿大去世。
遗嘱里没有提到母亲温某甲。
梁某二留下的遗产中,争议最大的是位于广州南沙区的一套房产。这套房子是梁某二与林某一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一半分出归配偶所有,剩下的一半才计入被继承人的遗产。
温某甲认为自己有权继承儿子留下的那一半房产份额。儿媳林某一坚决不同意——她举证婆婆的退休金预计不低于7000元,还在天河区有一套超过100平方米的房产,每月租金收益13000元,两项合计每月不低于2万元。
温某甲则说,自己疾病缠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慢性疾病,每月请护工就要支出5000元,而且儿子自2012年移居加拿大后,既没承担日常照料责任,也没足额支付护理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官司打到了法院。
一审: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判她继承10%
一审法院首先确认了遗嘱的效力。梁某二办理的是公证遗嘱,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要求,遗嘱有效。
但问题在于:这份遗嘱没有给母亲温某甲留份额。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生效时温某甲已经82岁(梁某二2023年去世,温某甲时年82岁),年事已高,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儿媳主张温某甲名下有房产收租,但没能拿出证据证明。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遗嘱没有为温某甲保留必要份额,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一审判决:温某甲可以继承涉案房产10%的份额。
儿媳林某一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月入2万不差钱,不适用“必留份”
二审期间,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儿媳拿出了关键证据:婆婆每月退休金加上房租,收入确实不低于2万元。温某甲虽然年事已高、疾病缠身,但经济上并不困难。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定:温某甲每月有稳定的退休金和房租收入,合计不低于2万元。虽然她自称每月请护工要花5000元,但月收入2万元足以覆盖这些开支,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2026年6月29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温某甲对儿子留下的南沙区房产不享有继承份额。
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林某一所有,剩余二分之一由林某一和三名子女平均继承。
“必留份”不是谁都能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厘清了“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条件。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年迈的父母、未成年的子女,遗嘱就必须给他们留一份。这个理解不准确。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的“必留份”,适用前提是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缺乏劳动能力。 指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劳动取得收入维持生活。
第二,没有生活来源。 指继承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或财产来维持基本生活。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温某甲85岁,确实“缺乏劳动能力”。但她每月有2万元的稳定收入——退休金加房租——足以维持体面的生活,不满足“没有生活来源”这个条件。
所以,广州中院二审改判,认定她不适用“必留份”保护。
三个容易被误判的点
“只要是年迈的父母,遗嘱就必须留一份。” 错。必须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有退休金、有房产收租的老人,不满足条件。
“只要收入不够花,就能适用必留份。” 不一定。法院看的是有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不是看够不够花。温某甲月入2万,虽然请护工花了5000,但仍有稳定来源,法院不支持。
“遗嘱写了什么就是什么,法院不能改。” 错。如果遗嘱没有给符合条件的“双无”继承人留份额,这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法院会从遗产中先扣除必要份额,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分配。
现实中该怎么安排?
这个案子对普通家庭有三点提醒:
第一,立遗嘱前,先确认有没有“必留份”继承人。 如果你的法定继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无收入的年迈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成年子女,遗嘱必须给他们留一份。不留,遗嘱可能部分无效。
第二,“必留份”看的是遗嘱生效时的状态。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按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情况确定。不是立遗嘱时,也不是多年以后。
第三,如果父母有稳定收入,遗嘱可以不留份额。 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月入2万的八旬母亲,不适用“必留份”。这不是不孝顺,是法律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