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梁某在2011年到公证处办了一份公证遗嘱,写明自己名下所有财产,全部交给妻子林某、继子梁林甲和女儿梁林乙三个人平分继承。
之后梁某带着家人移居加拿大,2023年去世,留下了位于广州南沙区的一套302房(梁某和现任妻子林某婚后共同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梁某亲属关系网
婆媳反目:为争南沙房产闹上法庭梁某去世后,85岁的老母亲温某提出要分儿子的这套南沙房产,儿媳林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吵到法院。
儿媳林某说:婆婆每个月退休金至少7000元,天河区还有一套100多平的房子在出租,每月租金就有13000元,两项加起来月收入超2万,根本不缺钱,凭什么来分我丈夫的房产?
婆婆温某反驳:自己一身慢性病,每个月光请护工就要花5000元,儿子移居加拿大之后,既没回来照顾过我,也没给过赡养费,这套房子是我儿子的遗产,我作为亲生母亲当然有份。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老人对儿子的这处房产不具有继承权。
一审判决:八旬老太能拿10%房产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的公证遗嘱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按照《民法典》规定,遗嘱必须给“既没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要份额。
梁某遗嘱里,既没有给当时82岁的老母亲温某留任何遗产,也没给当时才10岁的小儿子梁林丙留份额。
一审时儿媳这边没能拿出证据证明婆婆有高额退休金和出租房,所以法院认定遗嘱没给这两个人留“必留份”,相关部分内容无效。
最后一审判决:南沙这套房先分一半给妻子林某(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剩下的一半作为梁某的遗产,由林某、三个孩子和老母亲温某五个人平分,每人各占10%的房产份额,也就是温某能拿到这套房10%的产权。
二审反转:广州中院改判老人不能继承房产
儿媳林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还拿出了新证据:天河区那套100平的房子,之前一直登记在婆婆温某甲名下,直到2024年7月才过户给她的另外三个子女。

广州中院审理后,直接推翻了一审的认定,改判温某完全没有这套房产的继承权,理由如下:
梁某2023年去世、遗嘱生效的时候,温某虽然年纪大没劳动能力,但有多重稳定生活保障:有不低于7000元的退休金;名下有一套可出租房子,按广州的市场行情月租金远不止1000元,完全能覆盖她的日常开销。
她在打官司期间偷偷把这套房过户给了其他子女,制造“名下无房”的假象。导致一审没查清关键事实。
温某自己有三个其他子女,他们都对温某有法定赡养义务,她提交的医疗费、护工费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自己生活困难。
最终二审判决:南沙这套房的一半产权归妻子林某所有,剩下的一半遗产,由林某和三个孩子四个人平分,温某一分钱都分不到。
律师解析
《民法典》里强制规定,遗嘱必须给既没能力赚钱,又没饭吃的继承人(比如残疾且无收入的未成年子女、无收入的孤寡老人)留一份财产。这叫 “必留份” 。
本意是给真正没有生活来源、陷入生存困境的继承人兜底,不是无条件给所有老人、孩子分遗产。

判断继承人能不能拿必留份,只看“遗嘱生效那一刻”的经济状况,之后再转移财产、故意制造贫困假象,都不能作为要求分遗产的理由。
如果高龄老人有稳定退休金、自有房产,还有其他子女赡养,生活完全有保障,哪怕年纪再大,也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遗嘱不给他们留遗产,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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