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无证房产也可以司法拍卖、以物抵债,但过户由自己负责!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未办理权属登记但有财产价值的房屋,执行法院可按现状依法拍卖或准许以物抵债;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保留价抵债的,应适用《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六条准许抵债。买受人按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产权登记自行负责。
【实务问题】
没有房产证、没办初始登记的房子,法院能查封拍卖吗?一拍流拍后能直接申请以物抵债吗?拍下后办不了证怎么办?
【裁判意见】
甲公司欠乙公司债务经仲裁生效后未履行,法院查封甲公司名下某栋未办产权证的地上建筑物(建于租赁用地,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评估后一拍起拍价570万元流拍。申请执行人乙公司申请以一拍保留价抵债,但执行法院未审查即启动二拍,第三人丙公司以456万元竞得。甲公司及丙公司申诉称无证房不得执行及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证房若被执行人享有财产权益且具财产价值,可按现状处置,拍卖公告已披露无证现状即无不当;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抵债,应适用《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六条准许抵债,执行法院径直降价二拍损害当事人权益。最终驳回申诉,维持撤销二拍之裁定。以物抵债或以现状取得之买受人,后续产权登记自行负责。
【典型意义】
破除"无证房不能执行"误区。历史遗留无证房、已建成未办证商品房均可现状处置,但买受人须承担无法办证或需补缴费用完善手续的风险。另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可直接以物抵债,不必等二拍流拍,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升执行效率。
【法律评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89号),确立两点核心规则:一是无证房可执行——依据法〔2012〕151号通知,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或可完善手续的,处置后发协助执行通知;暂不具备条件的作"现状处置",披露风险后买受人按现状取得,后续登记自负;完全属违法建筑依法不得处置。二是网络司法拍卖一拍流拍后即可依《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十六条准许以物抵债,《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未规定事项仍适用拍卖变卖规定,故无需等二拍或变卖流拍。本案执行法院跳过抵债径行二拍被纠正,因一拍价更高,降价处置减损被执行人偿债财产价值。
对债权人而言,遇到被执行人有无证房应及时申请评估现状处置,一拍流拍后立即书面申请以物抵债锁定价值,并核实房屋是否有违建、土地性质是否影响占有使用。对法拍参与人,参拍无证房前务必到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能否补证及补证成本,拍卖公告载明"不负责办证"时买受人须自担风险,切勿误以为法院包办过户。对被执行人,无证并非免执行盾牌,仅影响最终变现方式。
需注意:违法占用农用地所建房屋、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应拆除的违建,不在可现状处置范围内;买受人取得的是财产权益而非当然所有权,遇征地拆迁按当地政策处理补偿归属。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8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7-5-20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