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本文分析的案例之外,本次通报的十个典型案例分别从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单方公告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等方面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介绍,对仲裁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积极行使权利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案例一:经营者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对争议解决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陆某与某教育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二:“有失公平”不构成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方某与乙教育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三:仲裁协议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单方公告变更的仲裁协议不成立——万某与某证券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四:债权债务受让人无从得知原合同存在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李某与某物业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五: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李某与某文化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
案例六:为骗取国有资产通过行贿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某公司与李某、郭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七:对送达地址未进行基本审查与核实致当事人未参加仲裁审理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八:非仲裁案件当事人不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资格——赖某与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九:仲裁裁决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构成超裁,超裁部分应予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案例十:仲裁程序未予中止影响正确裁决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某公司与付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