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110):房产企业移交配建的公益资产,移交涉税有门道!
房产企业招拍挂拿地进行项目开发时,均会配套建设一些公益性设施。这些公益设施在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均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
移交时,有偿方式、无偿方式,资产权属登记情况,涉及不同的涉税问题。
一、有偿移交方式下
1、权属初始登记到房产企业名下后,然后以权属变更的方式有偿移交的。属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纳税。
2、权属初始登记时即公告登记到政府相关部门名下,然后有偿移交的。属于房产定制,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
二、无偿移交方式下
1、权属初始登记到房产企业名下后,然后以权属变更的方式无偿移交的。按增值税法规定,该种方式属无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应视同应税交易,在权属变更或实际交付时,需要按移交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无法确定市场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10%)”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权属初始登记时即公告登记到政府相关部门名下,然后无偿移交。该种情况下,由于企业不享有其所有权,实际交付移交时不涉及所有权转移,属于无偿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不需缴纳增值税。